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武汉千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鑫诉被告武汉千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