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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柏金生诉被告罗建平、陈春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84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罗建平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为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陈春龙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7月1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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