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建国:
原告张静思诉被告徐建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张静思垫付款人民币31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徐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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