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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勇诉被告谢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5/16 18:37:17 浏览次数:408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1898号

 

谢俊:

    原告李勇诉被告谢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勇支付价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谢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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