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文剑、陈年桂:
原告金坛区西城小卞机电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刘志贵、陈文剑、陈年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区西城小卞机电设备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坛区西城小卞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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