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小毛:
原告贯庆金诉被告戴小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戴小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贯庆金办理位于金坛区九洲里花园1区10幢1501室房屋和九洲里花园1区10幢-1层1号车库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不动产过户至原告贯庆金名下。二、被告戴小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贯庆金违约金人民币4.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5370元,由原告贯庆金负担1332元,被告戴小毛负担40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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