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阳:
原告梁少搏诉被告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梁少搏返还112000元及损失7450元;二、驳回原告梁少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原告梁少搏负担167元、被告张阳负担26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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