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忍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忍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48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保证款项26671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合计:5334.2元(垫付保证款项*20%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结清本案相关银行欠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7月2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