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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军诉被告马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90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文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年利率3.25%)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7月2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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