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国洪: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生诉被告朱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47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承担利息15706元(计算至2022年4月6日),及承担从2022年4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7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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