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荣兴: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利民、第三人周荣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67912.62元,并承担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0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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