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倪剑:
原告耿元平诉被告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倪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耿元平返还借款人民币195000元,支付利息28124元,并承担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5元,由原告耿元平负担718元,被告倪剑负担446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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