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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阳、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陈建明诉被告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彩云、管郁明、王阳、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陈建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1元,由原告陈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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