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洪富:
原告彭国芳诉被告王洪富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彭国芳与被告王洪富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彭国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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