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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邰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5/27 17:46:23 浏览次数:150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邰惠珍:

    原告常州金坛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邰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邰惠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金坛区文化新村19栋105室房屋腾让给原告常州金坛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邰惠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金坛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房屋租赁款4800元、2022年1月至2月的房屋占用费1600元,合计6400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起至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80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邰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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