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金菊:
本院受理原告盛佶美、夏新星诉被告赵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64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货款3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为2828元),以上合计:3228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07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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