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南洋:
原告陈艳龙诉被告于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南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艳龙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并承担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南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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