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54号
常州市金坛万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静、陈跃琴、冯旭仁、孙月芳、李田庆、常州市金坛万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DQ5R4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月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常州市金坛万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常州市金坛万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变更本院(2021)苏0413执801号之五十四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孙月芳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12600039111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76532.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被执行人孙月芳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币9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