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瑞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金坛宸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瑞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市瑞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宸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95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为基础,加计30%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常州市瑞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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