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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敬龙诉被告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6/2 17:43:20 浏览次数:250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阳:

    原告黄敬龙诉被告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敬龙支付铝合金门窗定作款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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