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小成: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溪机械厂诉被告南京零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2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溪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张小成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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