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京零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溪机械厂诉被告南京零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8294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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