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冬冬:
原告常州市安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安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人民币6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由被告李冬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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