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州美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史长奎诉被告郭红鑫、陈以兵、张旭平、苏州美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孙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郭红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长奎劳务工资人民币1700元。二、被告陈以兵、苏州美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旭平、孙海洋在被告郭红鑫尚欠原告史长奎劳务工资1700元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红鑫、陈以兵、苏州美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旭平、孙海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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