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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剑:
本院受理原告王韵茜诉被告王剑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96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1000元(暂计自2016年11月至2022年5月)。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择校费等费用各半承担,计35290元,以上合计23629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3000元(自2022年6月起至独立生活止)。医疗费、保险费、教育费、择校费等费用凭票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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