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韦小祥:
原告杨粉娣诉被告韦小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杨粉娣与被告韦小祥离婚。二、驳回原告杨粉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粉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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