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薛国武:
原告蔡娟兰诉被告薛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薛国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蔡娟兰货款53500元,并承担以5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薛国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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