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张宁诉被告俞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6/14 10:30:47 浏览次数:208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俞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被告俞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9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