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俞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被告俞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9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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