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执行贺磊与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22)苏0413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追加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二、限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与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一并向贺磊履行本院(2021)苏0413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的,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未提出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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