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金坤:
原告闫大琴诉被告高金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原告闫大琴与被告高金坤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闫大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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