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燕林:
原告刘晓杰诉被告郑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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