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国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杨国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03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8971.91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日的利息(含复利)106656.7元、违约金(含滞纳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70628.61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和违约金。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8月2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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