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红英、潘韦芳、潘晶鑫: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贵诉被告叶红英、潘韦芳、潘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61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羊肉款19660元;二、要求被告自2004年2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8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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