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建国:
原告孙咬庚诉被告谭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谭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咬庚劳务费人民币735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35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0元,由被告谭建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