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徐雪俊诉被告吴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2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货款35793元。并至2022年1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8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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