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
原告殷敏诉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殷敏劳务费人民币19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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