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兰子坤:
原告张新昌诉被告兰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兰子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张新昌借款人民币4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新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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