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鹏程:
原告常州洗爱洗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芳、陆国芳、常州万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鹏程、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万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洗爱洗涤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03万元和按年利率8.45%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305万元为基数计算,2021年9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3万元为基数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2000元。二、如被告常州万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常州洗爱洗涤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国芳、陆国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滨河星城3幢10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101223号、坛国用(2013)第1028号】、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7幢31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新字第00658471号、常国用(2014)第350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国芳、陆国芳、王鹏程、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万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008元,由原告常州洗爱洗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常州万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国芳、陆国芳、王鹏程、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08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常州洗爱洗涤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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