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君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梓植:
原告江苏柯姆森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君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梓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苏柯姆森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君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于2022年4月17日解除。二、被告常州市君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柯姆森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万元,并承担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高梓植对被告常州市君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柯姆森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合计人民币21068元,由被告常州市君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梓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柯姆森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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