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振华:
原告卢立平诉被告韩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韩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立平劳务费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2元(已减半),由被告韩振华负担(该款原告卢立平已预交,被告韩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5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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