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岩: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张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746.88元,并支付利息96.95元、罚息9627.27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支付律师费5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张岩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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