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国斌: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洪国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4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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