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2885号
徐国俊:
原告金坛区金城瑞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徐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坛区金城瑞荣建材经营部给付货款5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徐国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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