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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沈剑与高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7/6 11:11:39 浏览次数:429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78号

高华栋:

    本院在执行沈剑与高华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111805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军强、吕亚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军强、吕亚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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