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治国:
原告刁永武诉被告唐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唐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刁永武货款120800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28元,由被告唐治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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