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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正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7/6 11:47:29 浏览次数:406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正辉: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正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0566.02元、保险费1754.51元,合计12320.5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320.5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正辉负担7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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