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坛民初字第03182号
刘金和、王叶萍:
本院受理原告蒋荣堂诉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金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1****6914)、王叶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330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0318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金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蒋荣堂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蒋荣堂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和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100元,由被告刘金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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