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63号
高连贵:
本院受理原告纪军涛诉被告高连贵(身份证号码3204021978****0831)与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连贵、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向原告纪军涛返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人民币3700元,由被告高连贵、王云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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