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852号
徐国华、穆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谢荣俊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2年10月17日至清偿结束的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本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见霞、人民陪审员包建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6年12月1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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