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105号
宋月明、李娟娟、常州市金坛明珠稀土厂:
本院受理原告任荣华诉被告宋月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6017)、李娟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6002)、常州市金坛明珠稀土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月明、李娟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并承担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明珠稀土厂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华芸、邹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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